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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8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初541号原告罗某某,女,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8月1日以与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是依法行使自己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钟文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友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