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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1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钱云飞与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云飞,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2820号原告:钱云飞,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告: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钱云飞与被告上海恒砻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钱云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云飞负担。审 判 长  李 彦人民陪审员  葛安基人民陪审员  蔡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钟献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