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翟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翟凤林。被执行人:邢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人翟凤林与被执行人邢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上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支公司已经将赔偿款92007元自动履行。同时退还被执行人邢宇2577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翟凤林及邢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2016〕津01**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