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睿丽、何文利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睿丽,何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敕勒川大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该行理事长。被执行人:高睿丽,公司职员,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何文利,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高睿丽、何文利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内证执字第387号强制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证执字第387号强制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