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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付姣、李彦伟过失致人死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付姣,李彦伟,陈美英,门伟伟,芦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7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付姣,女,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429197306243829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西河庄乡刘宋寨村,系死者郭红彬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彦伟,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永年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美英,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拘留,2016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伟伟,女,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1月5日,2017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女,194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系死者郭红彬母亲。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男,200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系死者郭红彬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2,女,200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系死者郭红彬女儿。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表人李付姣,系郭某1、郭某2的母亲。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彦伟、陈美英、门伟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李付姣、郭某1、郭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7)冀0429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彦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美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门伟伟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彦伟、陈美英、门伟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李付姣、郭某1、郭某2抚养费、丧葬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928.7元,扣减已给付的20000元还应当赔偿64928.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芦某、李付姣、郭某1、郭某2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付姣以原判赔偿数额太少为由,被告人李彦伟、陈美英、门伟伟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29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冀荟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