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03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与被执行人高彦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高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03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法定代表人:李继华,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苗秀玲,系该厂员工。被执行人:高彦,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户籍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与高彦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申请执行的内容是本金36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处、车辆一台,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的某处房产,但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暂时申请不评估、拍卖,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抚顺市露天煤炭加工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有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申请书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