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苏宇年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宇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叶文兴,钟松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宇年,男,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住所地:云浮市市区。负责人:黄志广。原审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叶文兴。原审被告:叶文兴,男,汉族,1972年8月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原审被告:钟松带,女,汉族,1971年9月19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上诉人苏宇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原审被告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叶文兴、钟松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6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云浮市云城区,属于原审法院的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云浮市云城区,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苏宇年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苏宇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苏宇年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民事案件中“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苏宇年的住所地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答辩称:(一)双方进行了管辖约定,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二)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应为贷款方住所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驳回苏宇年的管辖权异议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经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作为授信人于2015年8月19日与受信人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向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授信1000万的借款额度,有限期从2015年8月19日至2017年8月18日。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签订《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叶文兴、钟松带以其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在授信期内的发生借款作担保。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苏宇年签订《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叶文兴、钟松带、苏宇年为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在授信期内的发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在2015年8月25日、2016年8月26日分别向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发放700万、70万的贷款。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依时还本付息,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还本付息及支付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对叶文兴、钟松带提供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叶文兴、钟松带、苏宇年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约定“1.向授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苏宇年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本院认为: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云浮市文宇石材有限公司签订的《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约定“1.向授信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与叶文兴、钟松带、苏宇年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即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授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应确认为有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行的住所地属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诉讼正确。苏宇年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苏宇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苏宇年认为应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晓红审判员 张文建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