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4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焦德元与田快军、李立新、周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德元,田快军,李立新,周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4民初1061号原告:焦德元。被告:田快军。被告:李立新。被告:周达。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德元与被告田快军、李立新、周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德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焦德元承担。审 判 长 蒋利娟人民陪审员 钟修仁人民陪审员 甘茂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靖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