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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执异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2

案件名称

杨华琼与秦大孝李万祥秦红琼等其他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琼,秦大孝,李万祥,秦红琼,秦进,李东,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异第21号申请人:杨华琼,女,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秦大孝,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李万祥,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执行人:秦红琼,女,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申请人:秦进(秦大孝之子),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申请人:李东(李万祥之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申请人:向涛(秦红琼之子),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执行杨华���与秦大孝、李万祥、秦红琼、江维、李荣杰其他纠纷一案中,杨华琼向本院申请追加秦进、李东、向涛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查明:2005年11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江维、李荣杰、秦进、李东、向涛等人在丰都县三合镇“兰桂坊歌城”跳舞与被害人陈江波(杨华琼之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致陈江波伤后送丰都县人民医院治疗12天后死亡。由于秦进(秦大孝之子)、李东(李万祥之子)、向涛(秦红琼之子)案发时未成年,本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2006)丰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秦大孝、李万祥、秦红琼、被告人李荣杰在判决生效后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华琼之子陈江波死亡后的经济损失218079元,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秦大孝、李万祥、秦红琼、李荣杰至今���履行判决义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进、李东、向涛案发时未成年,其侵权责任依法判决由其三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现被申请人三人均已成年,且有独立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之规定精神,申请人杨华琼要求追加已成年的直接侵害人秦进、李东、向涛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秦进、李东、向涛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代茂柏审判员  郑洪波执行员  付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晨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