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5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和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李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049号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建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平,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告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甘肃全建建材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2854.69元(暂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后期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合计162854.6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借期一个月。原告同意后,于当天(3月17日)将15万元借款转入李彦平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虽然再三催促,但至今为止,被告分文未还。基于以上事实,被告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致使原告蒙受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李彦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彦平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974号1幢301室。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该案我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由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云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