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141号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3947835U。法定代表人:罗玉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超,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公园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766610777B。原告安徽省阜阳市康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本案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本院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景忠山国药(唐山)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214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