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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泽霖、陈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泽霖,陈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谢泽霖,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三门县。被执行人:陈达林,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住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谢泽霖与被执行人陈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谢泽霖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3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存款、房产、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无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5月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目前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何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