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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5938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小涛、唐小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小涛,唐小芬,任继国,任书松,张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938号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任小涛,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唐小芬,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任继国,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任书松,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伟,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小涛、唐小芬、任继国、任书松、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