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2008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公诉刑诉(2017)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孝义市工艺巷精煤站小区杨某居住的地下室,盗窃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鉴定价值共计1470元。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供述,起诉书指控属实,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杜某窜至孝义市工艺巷精煤站小区1号楼4单元,趁居民杨某居住的地下室无人,将杨某的一条软中华香烟,两条硬中华香烟偷走。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中华香烟价值为人民币14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12月11日上午10点30分许,我居住的孝义市工艺巷精煤站小区1号楼4单元地下室被盗,丢失现金1万余元,软中华2条,硬中华2条。2、孝义市公安局新义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4月10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人杜某到孝义市公安局新义派出所投案。3、被告人杜某指认现场笔录、照片及案发当日精煤站小区监控视频附案佐证。4、证人赵某甲证实,2016年12月份的一天,我和杜某、赵强开车去到孝义市工艺巷的一小区里,去见杜某的网友,我和赵强一直在楼门口站着,过了一会,杜某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从地下室上来。之后我们就开车走了。5、证人廉某、张某、田某、赵某乙均证实杨某平时白天都在地下室休息看书,晚上有时也在地下室居住。6、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中华香烟鉴定价值共计1470元。7、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08)孝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孝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8年3月26日,被告人杜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8、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查明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孟宪智审 判 员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刘虹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侯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