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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刑更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吴健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健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57号罪犯吴健,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盱眙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盱眙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玄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宁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7年4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吴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9月24日止),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