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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聂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584号申请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横路3号。法定代表人:齐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佳奇、张翥,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聂红,女,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东西湖区,申请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公司)与被申请人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东湖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聂红价值1,083,957.2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案外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全价值1,083,957.2元财产责任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东湖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聂红价值1,083,957.2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万达东湖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滕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雪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