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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张棋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张棋新,张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2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350322676510932G。代表人刘雪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棋新,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张淑琴,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棋新、张淑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张棋新、张淑琴立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透支信用卡的人民币本金7942.55元、利息921.66元、滞纳金1523.37元,且立即返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棋新、张淑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振宇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