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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黎渊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黎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778号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政府办8楼。法定代表人:姚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黎渊,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慈利县。现住张家界市紫舞路原张家界市。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黎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黎渊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界市华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丽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