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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赵家申与王玉贵、王海国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家申,王玉贵,王海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18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家申,男,195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贵,男,195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海国,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敦化市。再审申请人赵家申因与被申请人王玉贵、王海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24民终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家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家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家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贾云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