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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韦志专、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专,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韦志专,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城县。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学院路北段马鹿山东面聚福苑商业楼4号楼二层4号。法定代表人黎小强,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斯,任公司职员。韦志专申请执行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427元,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情况,已向房产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登记情况,已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已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未出售的商铺三间,其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柳城县××镇××糖路××号(隆升商城)1#楼1-1号,1-15号,1-16号三间商铺,并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申请执行人韦志专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志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隆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志专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2民初2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宁敏华审判员  梁 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梧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