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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余军华与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军华,程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5民初1737号原告:余军华,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渠县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小丽,女,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余军华与被告程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余军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军华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余军华负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耕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