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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德福与鸡东县永安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福,鸡东县永安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1800号起诉人张德福,男,1946年9月14日生人,汉族,农民。被起诉人鸡东县永安镇永乐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7.95亩地;二、泄洪区地属于国家所有,村集体无权收费;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张德福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据生效的(2016)黑032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起诉人张德福于判决发生法律判决后向王广返还37.95亩土地的经营权。该37.95亩土地经营权已归王广所有,与起诉人张德福无关。而且如立案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德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宏宇审判员  刘 俊审判员  闫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