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玉与被告陶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玉,陶世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陕0928民初1406号原告:李红玉(曾用名李宏玉),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峡县人,住旬阳县党家坝社区。被告:陶世祥,男,33岁,住旬阳县康华国际一单元5-3号。本院在审理李红玉与陶世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玉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红玉负担。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