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催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民催28号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古山镇大园东村。法定代表人:夏高岭,经理。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69774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 健审 判 员 邵成飞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