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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8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民正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执行人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告执行人杨某某,男。刘某某与杨某某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8民初84号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杨某某返还定金55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已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向法院交纳案件款10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未能提供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2000元。本院经审查双方均系困难群体,经合议庭合议救助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000元。刘某某同意领取3000元,就剩余2500元及诉讼费50元表示放弃。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