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423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与刘炳坤、杨祎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刘炳坤,杨祎璟,李顺华,刘金艳,朱宗友,李先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23民初10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南街**号。负责人:田顺萍,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德顺,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系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学宝,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通海县。系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炳坤,男,198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杨祎璟,女,1986年11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李顺华,男,1971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刘金艳,女,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朱宗友,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通海县。被告:李先翠,女,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与被告刘炳坤、杨祎璟、李顺华、刘金艳、朱宗友、李先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予以免交,退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海县支行。审判员  代伟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文学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