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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字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丽与刘次朝、卜西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刘次朝,卜西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字367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9月5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谭坝镇。被执行人刘次朝,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4月3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被执行人卜西芳,女,汉族,出生于1953年1月2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本院在执行杨丽申请执行刘次朝、卜西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陕0902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共同向其返还17613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陕0902执字367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福建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慈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