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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4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沽源县人民法院、袁晓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沽源县人民法院,袁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4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平定堡镇西围子。法定代表人祁铭,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袁晓云,男,回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现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查找不到他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金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晓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