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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宏宇密封制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吉林省宏宇密封制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4131号原告: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71号。法定代表人:董进晚,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宏宇密封制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20号。法定代表人:王靖远,总经理。被告:王立山,男,现长春市兴业监狱服刑。原告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宏宇密封制动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王立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世纪祥隆餐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佰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