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玉茹与被告陈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玉茹,陈国屏,陈国华,陈丽娟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989号原告:曹玉茹。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芸,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屏。被告:陈国华。被告:陈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原告曹玉茹与被告陈国屏、陈国华、陈丽娟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曹玉茹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玉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玉茹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曹玉茹负担。审 判 长 寇永利代理审判员 倪晓盈代理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