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晓鸣与张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鸣,张厚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535号原告:王晓鸣,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传德,安徽德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厚柱,男,195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鸣诉被告张厚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晓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王晓鸣负担。审判员 徐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鲍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