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376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建成、赵晓晨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成,赵晓晨,薛梅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376之三号申请人:王建成,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晓晨,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薛梅,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原告王建成与被告赵晓晨、薛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了(2017)冀0731民初3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赵晓晨、薛梅银行存款160000元。诉讼中,原告王建成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晓晨、薛梅银行存款的冻结。保全申请费1320元,由原告王建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娥审 判 员 李艳红人民陪审员 屈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韩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