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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17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王舒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王舒玲,王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17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经营者陈文伟,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王舒玲,女,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执行人王木新,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建金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王舒玲、王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桂0105民初257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舒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舒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大塘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6×××39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苏灵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