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童敏与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敏,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357号原告:童敏,女,1992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官和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47185938。法定代表人:何树希,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童敏与被告佛山市南海中道纸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童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童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