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马立佳与孙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立佳,孙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立佳,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翱,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法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6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马立佳与孙翱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孙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从深圳市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扣划得被执行人应得的员工内部虚拟受限股及股权收益款5,063,640元,并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经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少量银行存款外,目前暂未查得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红兵审判员 何焕挺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昺颢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