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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3刑初23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7月6日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徐州市云龙区民富园圆盘道附近,因情感问题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李某用头部撞击被害人赵某某面部,致被害人赵某某两侧鼻骨、两侧上颌骨额突、鼻中隔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鼻面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药费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又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诊断记录,涉案照片,收条,调解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已对其平时表现及监管措施进行了落实,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宏志审 判 员  牛 杰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遆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