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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1395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黄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1395号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茜,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进。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苏州嘉世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宏俊代理审判员  王 贞人民陪审员  秦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月婷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