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9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