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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49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张某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苟晔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