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永宝与李海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宝,李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078号原告:郑永宝,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海宝,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郑永宝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永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