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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郑永宝与李海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宝,李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078号原告:郑永宝,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海宝,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郑永宝与被告李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永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国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