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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昌星、吴玉晓等与章显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昌星,吴玉晓,章显霸,周科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439号原告:黄昌星,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吴玉晓,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章显霸,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周科存,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昌星、吴玉晓与被告章显霸、周科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昌星、吴玉晓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昌星、吴玉晓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昌星、吴玉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昌星、吴玉晓负担。审 判 长  王玲栗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徐叶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小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