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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宇才与葛新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才,葛新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42号申请执行人王宇才,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店镇。被执行人葛新爱,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新店镇。申请执行人王宇才与被执行人葛新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281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新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宇才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葛新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新爱在银行的存款11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葛新爱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葛新爱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款115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石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