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军政与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政,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415号原告:赵军政,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亮(原告赵军政女婿),男,汉族。被告: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第七师天北新区绿源里26幢。法定代表人:耿振永,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莉,奎屯北京东路法律服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政与被告新疆永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政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军政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军政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