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绪峰、袁传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峰,袁传顺,王坤,王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陈绪峰,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袁传顺,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被执行人王坤,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王胜国,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绪峰与被执行人王胜国、袁传��、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年10月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薛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袁传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