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泸县神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神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大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9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县神丰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廷学。被执行人王大伦,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大伦价值155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邱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