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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包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256号原告:于某,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满洲里市。被告:孙某,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包某,男,1984年7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于某诉被告孙某、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杜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