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5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范辉、王怀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辉,王怀荣,沈孝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612号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辉,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被告:王怀荣,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沈孝振,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农商行与被告范辉、王怀荣、沈孝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自愿提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焉兆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