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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执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翠菊、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翠菊,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2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赵翠菊,女,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莱芜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大桥南路006号。法定代表人:谢杰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456号民事判决书,以(2015)莱城民初245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莱芜名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龙潭东大街以北,原山路以东的土地一宗,莱芜市国用土地证项下的7728.9平方米的土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莱���名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龙潭东大街以北,原山路以东的土地使用权一宗,即莱芜市国用土地证项下的7728.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即原莱芜市他项(2010)第0420号项下抵押的7728.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盛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