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亦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赵萍,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赵亦兵,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亦兵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五百五十元(包括本金一千五百元、执行费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