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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9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廖小梅、袁森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廖小梅,袁森军,黄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9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廖小梅,女,1972年12月3日生,住全南县。被申请人:袁森军(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7日生,住全南县。被申请人:黄慧鹏(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10日生,住全南县。再审申请人廖小梅因与被申请人袁森军及黄慧鹏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5)全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廖小梅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民事诉讼及执行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且民事判决书存在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现象;二、黄慧鹏对袁森军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申请人与黄慧鹏已经分居;四、申请人现只有一套生活保障住宅,不应被拍卖。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廖小梅所申请再审的(2015)全民二初字第124号判决于2015年3月10日已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生效,且其申请再审事由并不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这四种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因此,廖小梅应当于2015年9月25日前提出再审申请方符合法律规定,而廖小梅于2017年6月30日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适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廖小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裕峰审判员  龚丽丽审判员  谭梦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蓝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