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韦亮、陈贵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亮,陈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799号申请执行人:韦亮,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陈贵明,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上饶市余干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26000元,承担执行费3361元。尚有226000元未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681执7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孔富审判员 万志武审判员 饶路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